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污水处理工作的提案(第1202016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0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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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污水处理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环境准入

  省生态环境厅不断强化环评审批制度,要求新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否则不予审批;污水处理后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处理的,必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目前正组织修订完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调整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实行更严格的环境准入,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逐步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二、做好医疗机构污水监督管理

  (一)卫生健康部门工作情况

  我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多措并举,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水平,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护患者及群众身体健康。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及管理水平。多年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将培训作为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知识的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及管理水平。

  二是明确职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2015年我委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卫生监督检查,要以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和污水消毒效果监测为重点,查看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或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进货验收和使用情况、污水消毒效果微生物相关指标的监测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2018年,我委组织开展了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卫生监督检查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共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7500余家,少数一级医院、部分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消毒处理及开展监测工作不符合要求。2019年3月,我委在组织开展了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107家,个别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污水消毒处理及监测记录,未对医疗污水实施有效消毒,针对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均现场下达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情况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执法,定期对医院排放废水进行检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医疗机构污水消毒情况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该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医疗机构在污水处理时均按照此标准规定的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进行,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进行污水消毒,相关污水处理技术成熟、经济实用性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故目前强制推广使用无氯活性氧消毒方式尚缺乏依据。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管理相对人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废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检查有机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管新方法、新手段,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同时,支持医疗机构积极采用医疗污水消毒的新技术,在确保排放达标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指导医疗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放标准的修订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技术,适时推进医疗污水处理后出水的污染物在线监测。

  最后,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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