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扶持的几点建议(第1202024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1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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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扶持的几点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养结合是目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有效结合,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与发改、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作为,扎实工作,完善扶持政策,合力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

  一、关于把我省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纳入社保管理体系的建议

  国际上,德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居高等问题凸显。为此,2016年,人社部在全国15个城市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作为这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将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

  从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来看,一般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占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目前,我省已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职工医保在职与退休人员比例为1.52:1,远低于全国平均2.77:1的水平,使得我省未来在建立该制度过程中,筹资比例将相对较高,从另一角度来看会加重企业和个人费用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辽宁投资环境。因此,我省将认真研究解决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问题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平衡问题,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人口形势、筹资、责任界定、失能等级标准制定、基金监管等相关事项,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改革工作。

  二、关于尽早开通医保养老模式,对医养结合机构放开政策,降低进入医保的制度和隐形门槛,实现“双向转诊”的建议

  我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要求,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我省始终将增强老年人就医便捷性作为全省医保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多年来,通过全面推进市级统筹,取消市级统筹区域内县区间转诊转院环节;通过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改变原有“先垫付,后报销”的结算方式,实现统筹区域内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同时,为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推进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关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鼓励民营资本投入的建议

  一是制定保障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明确提出,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二是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的设立由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进一步放宽准入机制,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行业。根据《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77号)规定,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24号)规定,各地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关于加大医养结合机构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发放补贴的建议

  省民政厅紧紧围绕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全省出台并实施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2015年至今,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补助各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2.13亿元。指导沈阳、大连、鞍山、锦州、辽阳、铁岭、葫芦岛等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落实各项政策,发挥医养结合示范城市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医养结合工作质量,我委将在近期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国家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开展工作评估。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注和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所给予的厚望,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关注养老、医疗等问题,我们将与您一起为推动辽宁卫生健康发展而努力。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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