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0〕27号
杨景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0-3岁早期养育和托育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下发后,卢柯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就我省落实意见提出要求。2020年4月8日,省政府召开第7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省政府办公厅正在履行印发程序。
一、关于建立多元化托育服务模式
一是构建以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的组织领导体系。《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发挥好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明确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省编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二是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意见》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三是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近年来,我省以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为抓手,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公立机构的收托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全省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实现全覆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含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开设托班,目前全省设有托班的幼儿园3802所,可提供9万余个学位。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出台《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生均公用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生/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生均补贴等多种形式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8.9%。
四是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五是推进“女职工关爱室”建设。近年来,省总工会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关爱室”,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标准化的母婴设施,选树了200个“女职工关爱室”省级示范点,并为每个示范点提供3000元的资金支持,引导用人单位为适龄女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关于为0-3岁幼儿家庭的父母提供育儿补贴
一是双职工家庭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权限在国务院。关于建议税务部门对双职工家庭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收减免,将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扣除标准由3岁以上儿童改为出生即可扣除,扣除标准维持每月1000元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级没有权限。下一步将依管理层级,积极向国家反映。
二是落实托育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明确,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三是加强财政保障。《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关于为0-3岁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成长评估和家庭指导
一是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村镇(社区),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
二是做好公卫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三是利用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四是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四、关于规范3岁以下托育公共服务机构管理
一是规范准入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机构编委会、国家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二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是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是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