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0〕15号
时晓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养结合型集中养老模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优质医院资源搞试点,探索“医+养”新模式的建议
近年来,为更好地服务于老年群体多样化、多层次健康养老需求,我委多措并举,加速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国家卫健委、民政部、中医药管理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34号),这两个文件是我们建立老年医学科、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的有效遵循,我省老年医学科、老年病房建设和医养结合服务正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开展。一是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省卫健委、民政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启动了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确定沈阳、大连、辽阳3个市为国家级试点单位;本溪、锦州、营口、朝阳4个市为省级试点单位;各市也普遍确定了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46个,其中医养机构有21家。目前,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试点城乡全覆盖。同时,我们还启动了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培育了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和示范基地。我委组织开展了试点评估工作、典型经验推广等工作,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升质量。二是完善老年医疗资源布局。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为核心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目前,全省现有老年病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老年人为重点,切实加强老年慢病防控、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医疗机构全部开通了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服务的绿色通道,老年人就医更加便利。三是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按照《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规范开展了老年医学科建设,老年医学科应当设置门诊诊室、病房、综合评估室,主要收治患老年综合征、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到2022年,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比例将达到50%。四是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目标更加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根据《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精神,我省再次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及药品配备,以及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要求。同时,明确了医养服务衔接要求,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医”“养”服务的具体指正、管理路径,建立信息系统,厘清医养边界,实现规范管理。
二、关于利用闲置医疗资源集中养老,实现医养结合长效化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与省民政厅等多部门联动,组织医养签约、优化审批,整体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一是开展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指导各市卫生健康、民政工作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开展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的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转诊和绿色通道等服务。截至2019年底,全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1623对,有86%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是鼓励开办医养结合机构。我委与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办理程序,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目前,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已达169家。三是鼓励闲置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通过强化土地规划、医疗保障、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闲置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解决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养需求,促进医养结合工作健康发展,缓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等相关政策,参考您的建议,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再上新台阶。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今后还请您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