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幼儿教育监管的建议(第049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5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2072 

尊敬的王秀锦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省婴幼儿教育与服务事业的关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您在辽宁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幼儿教育监管的建议》提案收悉,您的这一提案提得非常好,非常契合当前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主旋律,对推进我省婴幼儿教育工作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对完善幼儿教育工作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们对您提案中所述的问题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所提的四点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制度规划 

  近年来,我省以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为抓手,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全省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出台了《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生均补贴等多种形式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8.9%。出台了《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目前全省设有托班的幼儿园3802所,可提供9万余个学位。 

  二、大力扶持和建立托育机构 

  您这条建议站位高并且非常及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辽宁当下确实需要这方面的政策,以促进辽宁人口快速增长。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单位福利性的托育服务体系的废止,大量单位办的托儿所在改制中被裁减,政府对幼儿托育的投入不足,致使托育业态尚处于市场自由发展的阶段,无法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诚如您所说,我省0-3岁托育服务机构数量少,婴幼儿入托难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为解决这个问题,近日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的目标。为确保目标实现,《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要求各地要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要求各地要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特别提出了要加大加强财政保障。强调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加大幼儿看护师资力量投入 

  《实施意见》就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各市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要求省市要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四、强化托育机构的服务和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一)规范准入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二)严格监督管理。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今后,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辽宁实际,逐步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奠定良好的基础。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学前教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关怀和关注,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我们愿与您一道为辽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奋斗。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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