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0〕4号
张一兵委员:
经我委研究,现就“再提关于进一步加强二三级公立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落实工作的建议”答复如下:
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口腔医院、三级儿童医院、三级肿瘤医院等医疗机构必须设置营养科,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临床营养师。2018年,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管理工作大排查的通知》,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了整改意见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积极采纳委员建议,一是鼓励医疗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加强营养科室建设和人员配备,科学利用营养治疗,促进患者恢复;二是充分发挥相关质控中心作用,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营养治疗指标。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