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应在疫情防控中积极运用“互联网+消杀病毒”系统的建议(第1204040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11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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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提〔2021〕86号

张大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应在疫情防控中积极运用“互联网+消杀病毒”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消毒产品的重要作用

  新冠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火病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消灭了传染源、切断了传播途径。但不同的消毒产品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对不同消毒环境及对象,需采取科学合理的消毒方式。紫外线对人体的皮肤和眼睛有一定的伤害作用,对消毒距离和时间有要求,消毒必须在无人或相对密闭的环境下进行。

  二、开通绿色通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面对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紧张的问题,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要求,对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国内生产企业,向属地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有力保障了消毒产品供应。

  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优化行政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审批、规范审批,实现“一网打尽”全部事项,全过程网上审批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行政相对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和行政许可证照打印。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合理性、合法性审查,清理无法律依据的前置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变不计时专家现场评审为计时办理,大幅提高办理效率;强化对下放行政职权承接的规范、支持和指导。省卫生健康委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工作下放各地级市。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颁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各地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示。“互联网+消杀病毒”应属于能够产生紫外线的消毒器械,进行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后,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后即可上市使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放管服”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以“双随机”形式落实国家监督抽检任务,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打造“阳光执法”,防范权力任性。2020年我省共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274家,对其中73家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占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26.64%。

  四、加强公共场所消毒监督指导

  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消毒剂使用指南》等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公共场所做好清洁与消毒工作,做好空调通风系统消毒,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2020年全省对115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评价,消毒器械类生产企业14家、占12.17%,平均标化得分93.11分。

  五、取得的成效

  一是近几年通过开展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将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重点的进行整合,体现了风险管理的理念。二是强化各部门协调配合。消毒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消毒效果,在疫情防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形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产品检测三方配合的良好局面,合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增强生产企业自律性,助力疫情防控。针对新冠疫情,通过专项监督、综合评价,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合格的消毒产品,从而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下一步,继续指导公共场所做好清洁、消毒与通风工作,科学使用消毒产品,提倡采用绿色环保的消毒方式。加强消毒产品宣传,提高公众消毒产品使用率,创造良好卫生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为消毒产品企业做好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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