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1〕64号
于铁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护工职业培训,规范护工行业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提案的内容,您指出的问题符合我省现实情况,提出的建议对于我省做好医疗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护理服务是实施键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健康老龄化和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像您所说,随着独生子女家庭逐步进入中老年,解决好病患陪护问题至关重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増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对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安全感和舒适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委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意义,联合省直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规范聘用监管等工作,多措并举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具体措施如下:
一、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市主要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护理员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疗机构颁发《护理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护理员持证上岗。全省三级甲等医院《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互认,避免重复培训。二级甲等医院《护理员培训合格证》可在二级及以下医院通用。各市也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培训合格证效力由所在市规定。护理员培训要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开展,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加强医疗护理员的管理
(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进行护理员培训,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护理员持证上岗。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劳务派遺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明确职责,保障质量。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管理,维护权益。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三、积极规划,强化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时对发展医疗护理员队伍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吸纳您的建议、改进措施,加快推动医疗、护理服务工作建设。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给予我们工作上的帮助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