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建议(第1204037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11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21〕99号

孙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建议的内容,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省围绕以上内容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也提出并落实了很多政策、举措,具体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定发布、2011年修正的《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1年,省人大确定制定并发布《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立法计划,受委托,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正在起草《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制定并明确“本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本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等相关规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情况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制度实施以来,较好的发挥了“救急难”作用,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同年8月,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主动向省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由原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建立、支付、管理、责任分工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和安全使用,我省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基本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协调,形成推进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合力,切实把好事办好。

  省卫生健康委协调财政部门,印发了《辽宁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将制度建立以来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下拨至各市,要求各市按照文件要求,成立市级基金经办机构,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开展申请救助基金工作。2021年共下拨1407万元专项经费。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采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我省将不断探索创新,突破瓶颈,克服困难,广泛宣传,加快推进《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立法进程,完善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快推进制度的实施。一是加强指导,定期开展调度评估工作,指导各市贯彻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关政策,完善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二是加强基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开展救助基金的核销工作,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逐步建立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和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把好事办好。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多部门配合,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四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开展政策宣传,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卫生健康事业!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