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1〕96号
尊敬的丁敏杰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补齐社区防疫法治短板的建议(第0494号)我委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建设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自2003年制定以来,已经实施了18年。新冠疫情发生后,围绕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支撑,2021年,省人大将制定出台《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目前,省卫生健康委正在起草《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待条例出台后,《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将予以废止。该条例将制定并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应急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您提出的通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责利从而补齐社区防疫法治短板的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您建议列入的内容我委将在起草条例时予以充分考虑。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省民政厅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积极支持、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功能,建立健全了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组织的协调机制,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协助做好城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联防联控作用,落实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工作措施。
今后,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民政厅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增强社区服务功能,补齐社区防疫法治短板,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再次感谢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