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参照国内其他省份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部分条的建议》(0419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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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卫提〔2022〕80号 

丁浩宸委员(提案者):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参照国内其他省份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部分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发〔2017〕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2013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要求原省卫生厅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2014年,原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印发《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行政职权下放工作的通知》(辽卫函〔2014〕128号),明确从2014年4月1日起由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同时,依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辽卫函〔2014〕134号)。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宣布原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9〕54号)失效,原省卫生计生委宣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1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决定(辽卫发〔2016〕72号)中,亦不含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辽卫函〔2014〕134号)同时,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其在“二、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做好存档备查”中,明确“(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二)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三)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四)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及编制说明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公示。(五)严格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2017年,原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据此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发〔2017〕1号)。 

  二、关于增加集团公司企业内部、委托生产关系企业间的企业标准通用性条款。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基于《食品安全法》,工作方式方法源于原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9〕54号)。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曾下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征求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和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食品便函 2015194号)征求相关意见;2016年,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过意见,但是,此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关于企业标准备案方面的规定,直至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才有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相关要求;此后,无论是2017年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20年面向社会大众的征求意见稿中均没有关于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 

  目前,全省各地均是按照原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发〔2017〕1号)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集团公司企业内部、委托生产关系企业间的企业标准通用性”的问题,由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事权在地市,所以,前期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第十条第五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规定协调解决。同时,我们也期盼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以满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实际需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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