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制度的建议》(0079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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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卫提〔2022〕55号 

孙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应急救助保险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要保证,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增进健康体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制度的建议”,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重要思想理论的理念,对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引导意义,卫生健康部门将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职责所在,全力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造福于人民。 

  一、现已开展和落实的相关工作 

  (一)出台《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保障政策互补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参加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二)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制度实施以来,较好的发挥了“救急难”作用,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同年8月,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主动向省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牵头起草制定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强调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建立、支付、管理、责任分工和违规处理等相关规定。 

  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和安全使用,我省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明确了卫生健康、财政、医保、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协调,形成推进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合力,切实把好事办好。 

  省卫生健康委协调财政部门印发《辽宁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制度建立以来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下拨至各市,要求各市成立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开展申请救助基金工作。2021年共下拨1407万元专项经费。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委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精神,并结合2022年全省卫生健康工作要点,会同相关部门着力推进和做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是通过加快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辽宁省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以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不断提升我省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治能力。 

  二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积极稳妥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治药物保障能力。 

  三是持续开展急诊急救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以区域和人口布局为基础,完善院前、院中15分钟网格化急诊急救体系建设,推动各级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急诊科建设达标、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加强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 

  四是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法;推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探索推进医保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五是继续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等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六是深化完善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定期开展评估工作,指导各地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协作机制,研制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七是继续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规范基金使用范围,优化基金支付流程,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提高经办机构效率和能力,全面做好政策宣传,努力打造救助基金申请畅通、合理支付和健全监管以及公众均满意的长效机制。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卫生健康事业!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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