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第1301008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1

         

编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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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提〔2023〕36

张丽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意见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委高度重视,会同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赴本溪桓仁县、抚顺清原县等相关地区针对我省中药材保护进行专题调研,加强中药产业保护与发展

  一、辽宁省中医药条例草案起草情况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在我国中医药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首次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首次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我委于2018年将《辽宁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专门上位法律依据起草初稿,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座谈、论证,同时广泛征求地区、各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省人大、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的可行性、必要性等内容进行了次调研。2022年9月,省司法厅通过立法计划申请。《条例(草案)被省人大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今年3月至5月,我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大相关委员会负责同志,集中办公10余次,立足我省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到省内相关部门、地区进行调研,修改、完善具体条款,经反复研究讨论,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我省道地药材较为丰富,为发挥其在医疗和经济方面作用,同时紧密结合省发改委等16部门今年出台的《辽宁省推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重点内容,《条例(草案)》将“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作为单独一章,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中药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本省道地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道地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中医药产业聚集区建设,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服务、文化、旅游、体育、食品、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建立中药材种源保护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种质资源保护圃等辽宁道地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支持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圃建设。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在辽东地区,重点在宽甸、凤城、新宾、清原、桓仁等地建设大宗药材品种,如人参、石柱参、辽五味、辽细辛、龙胆草等种子种苗良种繁育基地。

  《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建立完善中药材质量监测体系,道地药材质量标准体系和中药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开展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种养。将省级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纳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补助资金扶持范围,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建立中药材产地保护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辽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本省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农业农村、中医药、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推进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在林下种植中药材。

  建立中药材种植保护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中药材质量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中药材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如实标明中药材产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质量。省农业农村厅积极推广中药材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绿色栽培技术等,全面提高了我省中药材产量及质量。

  建立中药材品牌保护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本省道地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及民族药经典方剂开发的中药新药,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中医药产业聚集区建设,促进中医药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推动中药生产工艺和流程标准化、现代化、智能化。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省知识产权局将聚焦农产品、道地药材等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规划,指导各地对于地理标志品牌运作,重点围绕道地药材等开展资源普查,形成地理标志培育名录。

  下一步,我会同省司法厅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切实推进我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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