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3〕40号
梁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桑黄列入食品药品目录促进桑黄产业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21〕36号)第五条规定,“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查阅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未见“桑黄”,所以,按照《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要求,“桑黄”不属于可以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范畴的物质。
因此,建议如开发“桑黄”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请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