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以省级区域医疗专科中心建设为依托推进辽西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提案(第1301026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2

         

编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23〕55

奚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省级区域医疗专科中心建设为依托,推进辽西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提案的内容,您提出的建议对推进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问题导向,目标明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快构建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骨干、市县高质量医院为支撑的分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造一批省级医疗技术高地,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辽宁省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立足服务辽宁“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规划,以服务“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为定位,在辽中(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辽南(大连、营口、盘锦)、辽西(锦州、朝阳、葫芦岛)、辽东(丹东)4个区域协调推进和均衡布局,加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在全省打造若干家省级专科类区域医疗中心,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人才培养、临床研究、疾病防控、医院管理、智慧医疗等方面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具有区域知名度和影响力。

  强化保障协同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坚持政府主导,把支持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与发展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纳入本地区“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锦州政府围绕“省市共建、强强联合、做强优势学科”的工作思路,提出打造以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 医院市中心医院共建卒中中心、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为龙头建立辽西地区胸痛中心专科联盟、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婴医院共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锦州市中心医院亚东眼科共建眼病中心具体举措。在锦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打造辽西地区“医疗救治圈”,持续提升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四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的综合能力。推进区域眼病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儿童医学中心、儿童早期发展中心、精神心理卫生中心、结核病诊治中心、肝病诊疗中心、儿童口腔医学中心、正畸医学中心建设。对城市医疗集团进一步整合,组建以锦州市中心医院、锦州市市第二医院和锦州市中医院为牵头单位的城市医疗集团,锦州市属三级专科医院组建专科联盟和远程协作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锦州市组织各县(市)卫健局局长和市直属医院院长及相关人员对沈阳市沈北新区医疗集团的组织模式、治理体系、绩效激励机制、编制人事机制、药品供应机制、医保总额预算 付费机制、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实地考察积极探索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设模式是统筹推进落实。卫健、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不断加大协同和支持力度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与医疗资源规划布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临床研究中心、医学人才培养等工作有效衔接,与深化医改各项任务统筹推进。省发改委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包括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内的4个项目作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创建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支持项目清单。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西地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地项目总投资23450万元,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合理布局。省教育厅将锦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学科纳入我省“双一流”建设范围,投入2000 余万元“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持续稳定支持学科发展。支持学校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深入实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成8个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积极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规培问题。四是注重评估宣传。各地通过调研、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建设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省将持续落实政策制度保障、全面优化建设布局、创新运行机制,鼓励发展优势、特色学科,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推动以辽西区域为重点的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取得新成果,引领省内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共享和均衡发展取得新突破,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为辽宁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坚强的健康保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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