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将养老机构划成相应级别医疗机构附属部门的建议(第1301044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2

         

编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23〕70

那永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养老机构划成相应级别医疗机构附属部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牵头制定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医养结合”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省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目前,全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达2000余,医养结合机构达218家,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得到有效满足。

  一、健全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

  我委与民政等多部门联动,起草制定了多项推动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围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签约服务、就诊绿色通道、审批登记等方面工作出台了具体措施印发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医养结合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文件,形成了医养结合领域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为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有力支撑。

  二、积极培育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我委联合省民政厅大力发展医养签约合作、养办医、医办养等多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模式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积极落实《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指南》,根据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指导双方规范开展签约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护理、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等服务。目前,签约服务已经实现省内养老机构全覆盖。二是引导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我委与省民政厅、省市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三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目前,全省养办医机构达69家,医办养机构达99家。近年来,我委在全省培育推广了100个医养结合服务先进经验,其中5个经验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表扬

        三、全面提高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

  2021年,我委印发《辽宁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围绕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落实情况、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信息化及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并完成整改。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逐级核查,全面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

  四、切实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为老服务能力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省有条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普遍开设了老年医学科,医疗机构开通了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服务的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和职责分工,目前,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管等工作。前不久,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完善老龄工作机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委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改设在民政部。卫生健康与民政部门关于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监管等相关职责未变。鉴于此,我委将继续加强与省民政厅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国家和省有关医养结合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非常感谢您的建议,今后还请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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