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4〕46号
赵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供给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托育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截至2023年年底,全省拥有托育机构4700个,托位14.2万个,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3.2个。
(一)完善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印发《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等措施,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生育养育负担。
(二)强化目标任务考核。省委、省政府将千人口托位指标任务纳入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主要指标;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省政府工作报告》《辽宁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考核内容。2024年,省委、省政府将千人口托位数指标3.8个纳入《2024年辽宁省办好民生实事清单》统筹推进。各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绩效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出台了“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三)多渠道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推动社区托育服务,新建、改扩建嵌入式、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省总工会会同我委出台了《辽宁省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方案》,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开展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省总工会向2家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拨付2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在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关爱室”和母婴室。
(四)积极争取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和托育工程建设项目。为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普惠托育服务的积极性,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我委积极配合省发改委组织各市规划、培育普惠和公办托育服务项目,2020年以来,我省共申报并获批项目40个,获得中央资金2820万元,新增托位2820个。其中:鞍山市32个,资金1900万元;朝阳市1个,资金120万元;盘锦市4个,资金550万元;本溪市3个,资金250万元。
(五)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落实普惠性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房屋业主可享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等政策。
(六)开展托育服务主题宣传活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普惠托育、共同行动”主题宣传月活动,通过省级主流媒体实地采访报道,利用网站开展主题宣传。指导省托育服务协会和各市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宣传托育服务政策文件,发放托育服务优惠券,解答家长关心的具体问题。在全社会营造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托育行业综合监管。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备案要件和流程,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开展提供托育服务机构的摸底核查。开展托育服务统计调查。成立辽宁省托育服务协会。组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认真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建设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设施。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按照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要求,统筹现有场地资源,根据托育设施区域分布和群众入托需求,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引进优质第三方专业团队运营,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10-15分钟托育圈,满足群众就近就便送托需求。落实新建小区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幼儿园和托育设施,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
(二)建立多元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各市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依托妇幼保健机构或引进优质托育机构运营,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开展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鼓励幼儿园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市出台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扶持政策,提高幼儿园开托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与新建托育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三)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挥中央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地方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新建示范性普惠托位。一是支持公办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按每平方米5000元标准测算,东北地区按照总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主要支持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二是支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每个新增托位补助2万元。一方面,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另一方面,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原则上单个机构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
(四)加快托育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落实国家关于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两目录一系统”,按照《关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社会培训职能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发挥培训职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面向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开展托育服务职业技能竞赛。面向有意愿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人员,高质量开展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精准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切实保障婴幼儿照护行业用工,促进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在婴幼儿照护领域就业创业。做好婴幼儿照护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托育服务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宣传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重大意义、重点任务、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动员全社会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宣传法规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宣传托育服务理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直播、发放托育体验券等形式,面向广大婴幼儿家庭宣传科学的托育服务理念和育儿知识,帮助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
(六)鼓励医疗机构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系统在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领域的资源优势,围绕“幼有所育,幼有善育”,健全婴幼儿照护指导体系,加强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儿科和儿童保健学科建设,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医育结合托育机构,为单位职工和附近群众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七)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各项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消除问题隐患。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指南(试行》,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托育机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托育机构绝对安全可靠。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