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24〕58号
陈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工作,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为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基础性工作统筹推进。
一、优化生育支持政策情况
(一)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和综合保障
省委、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8个方面20项工作措施。
省人社厅积极配合做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产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规定。劳动监察部门高度重视女职工“三期”期间权益保护工作,将相关内容作为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不定期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专项执法行动。
省税务局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二)落实生育补贴制度
《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提出生育三孩奖励政策,激发生育潜能。目前,沈阳、本溪出台生育三孩补贴政策。《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女职工产假增加至158天,男方护理假增加至20天。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明确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提高生育保障服务水平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推动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积极研究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及时将三孩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将全部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规范生育住院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待遇标准按照基本医保相应等级医疗机构设定,大幅提高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报销水平。将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公共卫生经费未支付的),纳入职工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2023年7月1日起医疗服务项目“分娩镇痛”的医保类别由丙类调整为乙类。已实现省内生育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取消办理生育相关待遇的额外限制和不必要材料。
省财政厅2023年筹集资金23.8亿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开展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免费疾病筛查、妇女“两癌”检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集0.6亿元,支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特色专科建设,提升特色专科服务能力,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全省安排使用医疗保险基金29.7亿元,支持全面落实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四)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2023年全省拥有托育机构4700个,可提供托位14.2万个,其中普惠托位6.7万个,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6.07万人,入托率11.24%,托位实际使用率42%。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3.2个,完成了国家确定的“十四五”时期千人口托位数2023年达到3.2个的工作目标。全省托育服务收费情况:沈阳市农村、乡镇一般每生每月700元,城市民办托育机构每生每月1900元,公办幼儿园托班每生每月880元,全市平均每生每月1400元;大连市公办托育机构每生每月520~800元,民办普惠托育机构每生每月610~2900元,市场收费均价4000元左右。其它地市农村、乡镇一般每生每月300-800元,城市民办托育机构每生每月600-1400元,公办幼儿园托班每生每月400-1500元。省民政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托育机构,主动优化申办程序和审批流程。
支持推动社区托育服务,新建、改扩建嵌入式、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会同省总工会推荐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2家。在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关爱室”和母婴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设托育机构并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省教育厅多渠道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构建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截至2023年底,全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89.9%,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为53.1%,分别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和2.4个百分点,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就近入园的需求。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构建有效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一体考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生育政策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一是立足自身职责,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提高普惠性托育服务水平,提高幼儿园开设托班积极性。将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纳入《辽宁省定价目录》,科学制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强化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托育机构日常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确保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调整完善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全面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继续提高产前检查等待遇标准,将先兆流产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我省医保支付。
三是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持续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