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关于加大政府投入推动婴幼儿托育事业发展的提案(第1302052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9

         

编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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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卫提〔2024〕76

关李委员

  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投入推动婴幼儿托育事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托育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截至2023年底,全省拥有托育机构4700个,共有托位14.2万个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3.2个。

  (一)完善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印发《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等措施,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生育养育负担。

  (二)强化目标任务考核。省委、省政府将千人口托位指标任务纳入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主要指标;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省政府工作报告》《辽宁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考核内容2024年,省委、省政府将千人口托位数指标3.8个纳入《2024年辽宁省办好民生实事清单》统筹推进。各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绩效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出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三)多渠道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推动社区托育服务,新建、改扩建嵌入式、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进第三方专业托育机构,为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专业化的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省总工会会同我委出台了《辽宁省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方案》,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开展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省总工会向2家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拨付2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关爱室和母婴室。

  (四)积极争取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和托育工程建设项目为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普惠托育服务的积极性,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会同省发改委组织各市规划、培育普惠和公办托育服务项目,2020年以来,我省共申并获批项目40个,获得中央资金2820万元,新增托位2820。其中:鞍山市32个,资金1900万元;朝阳市1个,资金120万元;盘锦市4个,资金550万元;本溪市3个,资金250万元。

  (五)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开展托育服务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普惠托育、共同行动”主题宣传月活动,通过省级主流媒体实地采访报道,利用网站开展主题宣传。指导省托育服务协会和各市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宣传托育服务政策文件发放托育服务优惠券,解答家长关心的具体问题。在全社会营造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的良好环境。

  )加强托育行业综合监管。规范托育机构备案要件和流程,制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开展提供托育服务机构的摸底核查。开展托育服务统计调查。成立辽宁省托育服务协会组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认真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加强普惠托育服务具体举措

  (一)合理规划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设施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方便可及的要求,统筹现有场地资源,根据托育设施区域分布和群众入托需求,科学合理布局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挖掘社区场地设施资源建设托育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引进优质第三方专业团队运营,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打造15分钟托育圈,满足群众就近就便送托需求鼓励各市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改建老旧小区托育设施,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托育机构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幼儿园设立托班。鼓励各市出台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扶持政策,提高幼儿园开托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与新建托育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明确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职能定位,制定和完善普惠托育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每个新增床位补助2万元。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级、市级妇幼医院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省、市、县级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目前共有三个县区规划立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下一步将推动省、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规划立项及配套建设。完善托育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制定由政府兜底、社会补充、家庭分担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机制。省发改委组织开展《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修订工作,拟将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有关职责,待省政府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并执行。结合开展第二批全国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鼓励各级 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开展普惠托育示范活动,对普惠性托育机构 给予运营补贴和托位补贴,有效降低托育企业运营成本。大连市对增设托班的公办、民办普惠幼儿园,生均运行补助标准最高为365元/月和200元/月。鞍山市为多孩家庭发放托育优惠券,切实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等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普惠托育机构水电气暖执行居民类价格等。

  (三)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各项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消除问题隐患。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指南(试行》,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托育机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托育服务机构绝对安全。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托育机构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年检 、等级评估、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等工作,规范托育机构日常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确保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快托育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严把教育培训关,加快高质量从业人员培养。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保育员的福利待遇,畅通职业发展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开展托育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让更多家长信任机构,并在行业准入、服务过程和家庭满意度进行全过程监督,促进托育服务市场 法制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五)加强托育服务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宣传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重大意义、重点任务、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动员全社会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宣传法规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宣传托育服务理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直播、发放托育体验券等形式,面向广大婴幼儿家庭宣传科学的托育服务理念和育儿知识,帮助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

  (六)鼓励医疗机构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系统在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领域的资源优势,围绕“幼有所育,幼有善育”,健全婴幼儿照护指导体系,加强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儿科和儿童保健学科建设,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医育结合托育机构,为单位职工和附近群众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七)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补齐公办资源区域性、结构性缺口,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力争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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