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省内医疗机构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建议(第1302061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9

         

编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24〕80

林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省内医疗机构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建议的内容,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省围绕相关工作也提出并落实了很多举措,具体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及相关专业专家开展研讨。为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测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省辽宁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辽宁省临床检验管理与质量控制中心、辽宁省超声医学质控中心及相关专业专家开展了相关工作的推进研讨会。根据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先期推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工作方向。

  (二)积极出台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疗保障局、沈阳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制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2〕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对互认机构做出了认证要求,发布了首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263项、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78项,明确了互认规则,对质量控制做出了要求,对省、市级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提出了医疗保障要求,同时对监督管理以及工作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于2022年12月20日起试行。

  (三)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我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辽宁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辽宁省临床检验管理与质量控制中心及相关专家草拟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

  (四)加快建设省级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平台。国家印发的《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卫办规划发202319号)文件中,将“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作为重点任务进行了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健康数据互联互通,我省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实现医疗健康数据互联互通的通知》(辽卫办发2023110号)、《辽宁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技术方案》(辽卫办发〔2023〕236号)和《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辽卫办发 〔2024〕38号),明确各地各单位职责,组织全省各市、各医疗机构开展市级区域信息平台、医院内部信息系统对接标准改造和联调,加快完成与省平台对接互通工作支撑省、市、县三级应用,推进一体化的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和分析应用管理,实现与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政务一体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将我委卫生健康服务的高频事项对接辽宁省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以及医疗健康大数据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业务的全域业务协同共享。

  在医学影像云方面,我省已经开展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8年起,省卫生健康委利用“互联网+”思维模式,采取政企合作的模式,推进“健康辽宁医学影像云”项目建设,依托运营商建立辽宁省“医学影像云”平台,将现有具备医学影像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区域医学影像中心及可提供云影像服务公司接入平台,实现数据统一管理、分布存储。平台设计了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心电、远程会诊、远程教学等功能,实现影像资料以数字方式完整保存与传输、共享调阅并提供15年云存储服务,并获得省物价局批复的价格文件。“健康辽宁影像云”项目提供诊治过程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创建数字化影像诊断新模式,方便居民就医,减轻就医负担,具有信息便民惠民和社会公益属性。截至2023年底,省平台已经上线医院87家,平台注册医生10342人,患者使用量为24573人,平台有效上传数据量381.6万人次,业务范围遍及全省14个地市。

  (五)加强医保对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支持。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规定“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依托影像检查结果作出诊断结论是门诊、会诊服务的内涵事项,不因影像资料的来源额外收费、重复收费,上述政策有国家各部门反复研究论证磋商确定,省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价格政策,指导医疗机构按照“门诊诊查费”“院内会诊”项目计费。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宣贯,逐级分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我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要求省、市级质控中心通过督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宣贯。要多向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做得好的省份学习先进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逐级分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要求三级医疗机构率先落实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再逐步推广到基础条件较好的二级医疗机构,最终实现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以科学为前提,组织专家讨论确定互认项目,结合人民群众的急迫需求,科学有序地扩展互认项目范围。

  (二)加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行政推进力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要求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贯彻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医疗机构重视此项工作,加大信息化投入,尽快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对于推行贯彻不力的医疗机构予以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三)加快建设省级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平台

  检查检验结果信息化平台建设对于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至关重要,我委将继续争取省发改委、省数据局和省财政厅的支持,积极筹措建设经费,推进建设省级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制定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技术标准》(近期将印发),汇聚形成省级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大数据库,实现患者院外检查检验结果高质量、便捷化的“即时共享”,方便患者看病就医,减轻就医负担。

  (四)加强医保对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良性激励

  探索将结果互认作为医改、公立医院绩效分配、三级医院评价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真正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积极性,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配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切实提升医疗机构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热情,促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良性开展。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卫生健康事业!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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