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推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优化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
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我委与省民政厅等多部门联动,印发《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23]7号)等系列文件,牵头制定并发布了《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和《安宁疗护基本服务规范》等省级标准,着力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切实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二、拓宽医养结合服务人才供给渠道
一是支持支持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二是多措施强化人才培养。连续四年实施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国家卫健委将培训项目纳入紧缺人才培养计划,以3个月脱产学习的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护诊疗服务能力。近三年已完成医养结合机构160名医护培养计划。三是鼓励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水平。
三、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
一是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全省81家养老机构按需设立医疗机构,同时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
二是持续做好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服务供需对接,深化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为满足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双方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机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护理、中医药服务、安宁疗护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等服务。目前,全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达2600余对,已经实现省内养老机构全覆盖,机构间密切配合,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派驻等方式,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全省37家医疗卫生机构为37家养老机构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省民政厅对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前,全省107家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开展养老服务,增加养老床位1.2万张。
下一步,我委联合民政部门持续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一是按照养老机构需求,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指导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做实合作机制和内容,提高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二是推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在推进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方面,鼓励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支持、鼓励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本地区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紧密型医联体进修,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在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方面,引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饱和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化调整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大力发展医养结合。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