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 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辽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2月17日
辽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 、学分要求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I 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10学分。
针对准备晋升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提供晋 升当年起(不含晋升当年)近5年的继续教育学分。其中,5年内晋升专业I 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I类远程中医药继续教 育学分不超过5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规定办理。I 类、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 I类学分
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1)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由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1)由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 、学分授予标准
( 一 ) 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每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中医药 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 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 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 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 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 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
(余类推) |
|
国外刊物 |
10-8学分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 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4学分 |
省级刊物 |
5-3学分 |
地(市)级刊物 |
4-2学分 |
内部刊物 |
2-1学分 |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型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1 2 3 4 5 |
|
国家级课题 |
10 9 8 7 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 7 6 5 4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6 5 4 3 2学分 |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
(余类推) |
|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
6—4学分 |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
5—3学分 |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 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9. 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 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可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 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
(四)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全国优秀中医 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中医护理 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等) 在培训期内,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学员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每年授予25学分。
(五)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本年度连续学习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经在读院校证明,每年授予25学分。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在站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经所在院校、科研院所出具在站证明,3年内出站人员,每年授予25学分。
(七)援外、援疆、援藏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派出单位开具证明,每年授予25学分。
四 、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应授予相应的学分证书,学分证书上盖有项目主办单位印章,方视为有效。
(二)国家、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的中 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 学员姓名、主办单位、学分数、签章等,由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中医 药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 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作为中医类别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分别由全国 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I 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 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 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时间为每年12月份,截止为12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
(五)举办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接受市级中医药继续 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管,省直医院直接接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 会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省级继续教育办班 申请表(见附件2)报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省继续教育委员会根 据申请表的时间地点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抽 查,未如实举办的项目不予发放学分证书。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 举办结束后1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3)报省中医药 继续教育委员会,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对10%以上的项目学员进行 随访抽查,对违规的项目举办单位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残联发[2014]5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学分的单位, 一经查实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八)申领学分证书时需携带:学员考试空卷及试题答案、学员签到簿(手签)、授课老师讲课教案(复印件)。
六 、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 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经 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 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继续医学教育事项遵照《关于印发〈辽 宁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继续医 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继医教发[2007]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2008年1月11日辽宁省卫生 厅发布的《辽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辽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