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2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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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老龄办发(2014)31号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

  基层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组织老年群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关精神,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12]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辽委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截至 2013 年底,全省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 789.9万人,占总人口的 18.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 3.6 个百分点,预计 2015 年末全省老年人口将突破 900 万人。多年来,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在组织引导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倡导积极老龄化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但我省基层老年协会长期面临的组织不健全、活动不经常、基础设施薄弱、经费来源短缺以及各地组织设立、规章制度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其发展,影响了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的全面发挥。因此,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促进协会全面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组织、推动老年社会管理、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以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为重点,着力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努力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老年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奠定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老人,提高基层老年协会的为老服务能力;坚持立足基层,面向老年人,促进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坚持培育引导,激励扶持,提高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水平;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加快基层老年协会的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组织建设更加健全,老年协会组织覆盖率和老年人参与率明显提高;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老年群众的自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老年人的能力显著提高;经费投入机制基本建立,老年活动场所和为老服务设施较好满足老年人需求;工作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老年群众组织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三、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主要职责

  基层老年协会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老年协会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

  (二)密切联系老年人,听取老年人的意见,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反映老年人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或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

  (四)倡导积极健康的老龄理念,引导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依法组织老年人参与城乡社区建设,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建设。在充分考虑和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的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组建老年协会,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老年协会组织方式。没有成立老年协会的地区,要加快建立老年协会。已经建有老年协会的地区,要逐步提高组织覆盖率和老年人参与率。“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老年协会全覆盖的目标。制定协会章程,明确组织原则、组织架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指导老年协会做好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协会领导班子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可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持一致。注重把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热情高、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老年人选进老年协会班子。

  (二)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例会制度、学习制度、活动制度、财务制度和走访慰问制度,做到档案齐全、公章规范、台账及有关资料健全。建立老年协会民主监督制度,以会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促进协会开展民主管理和自我监督,保证老年人对协会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三)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基层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老年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组织老年协会成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老龄工作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年协会成员进行为老服务、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做好老年群众工作、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

  (四)推动场所建设。把基层老年协会工作和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建设规划,坚持整合资源,一室多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学校)教学点或社会闲置场所等场地开展基层老年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场所固定、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标准,建设并完善老年协会活动场所。

  五、认真做好基层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工作

  (一)登记备案范围

  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12]1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函[2011)15 号)和省老龄办有关要求,对全省各村(居)已成立的老年协会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以保证基层老年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登记备案程序

  1.登记程序:凡符合《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老年协会,须办理协会登记手续。老年协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成立登记表》,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上报县(区、市)老龄办,再由县(区、市)老龄办统一到县(区、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市)民政局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备案程序:尚不符合《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老年协会,须办理协会备案手续。老年协会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备案表》,并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统一填写《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备案汇总表》后报县(区、市)民政局、老龄办备案。

  3.年检程序:登记、备案的基层老年协会须每年向乡镇(街道)民政办递交《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年度检查表》,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上交县(区、市)级老龄办,由县(区、市)级老龄办统一到县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三)时间安排

  2014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省内各村(居)基层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把老年协会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合理规划,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将老年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指定人员,落实责任。以认真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抓好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和登记备案工作,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工作全面发展。

  (二)加大扶持。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老年协会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协调财政安排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专项经费,或采取以奖代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资助,支持老年协会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城乡社区组织及村(居)委会为老年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为自愿创办养老基地或经济实体的基层老年协会提供便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三)规范建立。在基层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工作中,严格按照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村(居)只设立一个老年协会,辖区内其他老年协会以分会形式进行活动;基层老年协会的登记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适当下调;登记备案时上报的材料可适当简化。县(区、市)老龄工作部门为老年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指导和监督协会开展工作和各项活动;县、(区、市)民政局是老年协会的登记、备案管理机关。

  (四)明确责任。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老龄办要主动做好基层老年协会情况的摸底调研工作,掌握真实情况,确保老年协会登记、备案情况的真实性。同时,做好与民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基层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工作。

  附件:1.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登记表

       2.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备案表

       3.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备案汇总表

       4.辽宁省基层老年协会年度检查表

  辽宁省老龄办  辽宁省民政厅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