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2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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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老龄办发[2013]5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惠老优待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80至89 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截至 2012 年底,我省老年人口数量已达 760 万,占全省总人口的 17.6%。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剧了我省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使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 80至 89 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是实现我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向普惠型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缓解养老矛盾、解决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生活质量的现实之需,也是党和政府关爱老年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发放高龄津贴应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低收入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与我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以户籍为基础,按其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坚持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承担。

  (四)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发放时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发放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发放范围: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 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 50 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 )。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 80至89 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四)资金来源。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通过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比例,由低保渠道发放,在低保金中列支,省在分配低保资金时对各地给予补助。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津贴的发放、登记、管理、审查、统计和汇总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向社会公布 80 至89 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老龄办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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