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医政医改处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