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发〔2020〕3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级联动机制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短缺药品管理细则,指导医疗机构进行短缺药品分类分级评估与替代使用。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接到短缺信息和线索的48小时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不能协调解决的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短缺药品,要在确定不能解决后的48小时内,通过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附件2)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附件:1.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药监局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