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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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15]9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完善医疗卫生体系、解决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劳动力潜力释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体现公益的基本原则,科学谋划,大力推进,推动全省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到2017年,沈阳、大连市各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到2020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规划引领,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有条件的县要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2020年实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医院精神科覆盖全部县(市、区)。到2017年,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人员队伍建设。各市要按照国家要求,补齐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提高救治能力,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到2017年,全省精神科医师数达到1600人,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家要求;到2020年,全省精神科医师数达到1650人,10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家要求。

  (四)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各市要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强制医疗病房,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体效应,使患者最大限度享受到医疗保障政策。到2017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五)全面提升精神卫生系统防治能力。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会诊、转诊制度,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到2020年,全省抑郁症治疗率比2015年提高50%,各市全部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六)推动建立精神障碍康复系统工程。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扩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到2017年,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其中3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到2020年,7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其中50%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七)营造关心心理健康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全域覆盖率达到100%,不断提高心理健康知识在城乡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中的知晓率。到2017年,城乡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中的知晓率分别达到60%、40%和70%;到2020年,城乡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中的知晓率分别达到80%、60%和90%。

  三、工作任务

  

  建立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全省“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精神卫生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加强全省精神卫生防治队伍建设,省、市、县(市、区)均配置精神卫生专职防治人员;合理配置全省精神卫生资源;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考核;指导建立强制医疗病房;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的政策;研究制定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诊治、护理收费标准;协调各部门做好《规划》落实情况的督导与考核。(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省综治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开展学校精神卫生教育,实现在校生心理健康。

  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制订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处理预案,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现心理健康从小抓起;强化临床医学生精神医学科教学工作,医学高等院校要将临床医学中精神医学课纳入必修课;加强临床医学教育后期向精神医学专业分化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做好预防处置工作,建立警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走访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按照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要求,做好收治管理工作。(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实现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全覆盖。

  做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时提高救助水平。(省民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六)做好特殊场所的肇事肇祸患者管控工作,落实强制医疗。

  做好特殊场所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管理,使患者全部依法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加强监狱、戒毒所等重点场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控和治疗工作。(省司法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七)积极发挥社会保障作用,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医疗保障。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治疗,尽最大可能缓解患者病情、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负担。对于未参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资助其参保;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八)做好康复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患者融入社会生活。

  做好精神卫生宣传和服务社会工作;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开展康复救助工作,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彩票公益金项目;做好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引导患者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省残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配套衔接落到实处。要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解决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落实。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强化督导评估。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
到2020年,全省普遍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各尽其力各负其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以省精神心理医学中心、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构筑联动发展,医、教、研同步提高,公共卫生与医疗、临床紧密协作的精神卫生工作新格局。发挥沈阳、大连、锦州等市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作用,调动精神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积极性,依托基层机构,最大程度地满足阶段性和符合时代要求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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