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政办发[2017]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建立协调机制,制定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目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二、健全服务网络运行机制 

  各地区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在本辖区内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乡镇集中接种,在城镇尽可能做到集中接种。要确定服务模式,延长服务时间,探索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第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工作已纳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开展全省第二类疫苗评价、遴选、采购等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将本单位第二类疫苗品种、规格、生产企业等需求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至少存档2年备查)汇总整理后,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按照采购计划供应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信息,实现预防接种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地区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四、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各地区对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严格管理,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要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行为,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拒绝儿童家长按照规范要求接种第一类疫苗的申请。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积极创建规范化、数字化预防接种单位,改善预防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足量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做好接种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三)提升基层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大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力度,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相关疾病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四)加强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规范管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资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制度,按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物价局要充分考虑预防接种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群众经济负担等因素,科学合理研究制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有效调动基层接种人员积极性,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储运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宣传疫苗在预防传染病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免疫规划取得的巨大成就,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不能因为政策不落实、采购不及时,造成辖区内第二类疫苗缺货、断货,影响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耽误、拖延第二类疫苗采购。对由以上原因造成第二类疫苗短缺,引发群众不满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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