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5]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省财政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制度。实行“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所在县(市、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省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到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二)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结合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拟聘岗位和医学专业特点,采取考核方式,建立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绿色通道”。从2015年开始,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受县级医疗机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省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补贴。进一步完善符合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职称评价体系,制定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各市、县政府)
(三)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省编委办负责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数量,县级编制部门负责具体分配。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服务人口数量少于2万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按2万人标准予以核增,最低编制达到20人;乡镇卫生防保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编制,专编专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0%;推进后勤管理社会化,不再核定乡镇卫生院工勤人员编制,空出编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单位:各级编制部门)
(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激励性收入分配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完善考评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自主分配,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加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力度。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要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半年。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强化目标管理和考核。积极推动远程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手术示教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提升项目,鼓励并优先安排在村卫生室从业且取得中专或大专文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45周岁以下临床医师以及具备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实施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各市要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每5年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继续扩大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项目范围,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当地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措施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七)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八)统筹解决村医养老问题。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推进标准化建设,改善就医条件
(九)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实施《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以提升老年人和儿童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推动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医疗装备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配备和更新。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2015年,争取中央投资新建50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2016年,继续争取中央投资支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十)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等。全面实施“健康云工程”项目,开展农村常见慢性病预防、跟踪、治疗,加快全省慢性病管理信息化进程。(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三、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十一)继续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满足基层用药需求。严格按照采购政策,坚持合理竞争,促进药品价格的合理回归。加强药品采购综合服务和监管。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初步实现对药品采购、供应、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建立全省短缺药品信息系统和药品供应保障诚信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加大抽验频次和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奖励制度,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农村居民用药安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采购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建立基本药物长效补偿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对已实施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合理测算并充分保证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要按政策给予补偿,及时调整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
四、强化支持保障,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十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能力,全面做好农村贫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辽宁保监局)
(十五)构建安全环境,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各地要推动构建安全稳定的农村医疗环境,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基层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辽宁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重大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督查、考核和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十三)确保经费投入。要持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投入。确保农村医疗卫生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和督促市、县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资金投入。落实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保障财政投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安排各项补偿政策和补偿经费。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债务的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化债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