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78号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精神,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的有关要求,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企业职业病防治自身管理和劳动用工工伤保险体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全省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不断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健康企业”,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二)基本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各市至少确定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和1家职业病临床救治基地,其职业病诊断与救治能力应当与本地区主要职业病病种相适应,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省本级和各市至少设立1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各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
(三)不断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建立“互联网+职业病防治”,覆盖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等部门的辽宁省职业卫生信息管理一体化平台,初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县(市、区)达到95%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
(四)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结合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牵头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度,通过开展“健康企业”等示范创建方式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牵头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配备专业人员,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牵头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业病防治服务力量,加大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形成政府主导、职能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模式,逐步将职业病预防控制服务延伸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提高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临床救治基地、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的服务能力。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落实职业病保障救助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管。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职业卫生信息平台,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与务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结合起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解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健康辽宁、健康城市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围绕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间、地区间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及早研究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带来的新职业健康问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分解细化任务,扎实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与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高风险岗位津贴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与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和职业病防治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五、考核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底前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各地区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