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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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15]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辽宁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切实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提高全省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卫生防护水平。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医疗救治、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防护和实验室建设管理,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维护广大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配齐防护装备设备。严格按照国家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口岸检疫、动物疫病调查处置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订完善传染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并及时补充更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三)严格落实防护措施。所有参加疫情调查处置的人员应在充分防护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严禁在无防护条件下接触处置病患、染疫动物、病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和疫点、疫区、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四)实行分区管理。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和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综合性医院的门(急)诊要建立预检分诊制度,设立预检分诊区、发热门诊、呼吸道门诊、肠道门诊、隔离观察室(隔离区)。传染病专科医院要合理确定功能分区,明确就诊流程,不同病因的传染病患者要分区就诊。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医院感染管理。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强化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医院各科室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接诊记录要齐全,按照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区域流程和工作要求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对不同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实施空气隔离、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等预防措施。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和健康体检,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健康教育。(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加强转运感染控制。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转运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限制传染病患者的活动范围,尽量减少转运,如确需转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其他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表面的污染。(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七)加强菌种管理。加快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建设,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行集中保藏、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验、保藏、运输活动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报告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做好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完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并启动运行,在县级植保部门设立专门害鼠解剖实验室。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继续实行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建设标准。担负传染病防治职责的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执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安全作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程序,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九)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完善运输、中转和收储体系建设,除个别偏远县外,力争县级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市本级统一安全处置。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规定,开展岗位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产生的污水、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十)规范尸体处理。患者尸体处理应尽量减少搬运和转运,消毒后用密封防漏物品包裹,及时焚烧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应为从事尸体运送、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场所、专用运输工具应按照规定严格消毒处理。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一)加强监管和查处。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预案和收储工作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和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对超期或不规范贮存、非法转移、倾倒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安全处置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同时做好关停整改期间本地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十二)落实津贴和补助政策。对从事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预防、医疗、监督、检疫、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病原体以及病媒生物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畜牧局、省农委、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十三)落实感染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一线人员以及鼠情监测与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中参与防治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致残或死亡的,以及因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原因感染疾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可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关待遇补偿。在鼠情监测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致残或死亡的工作人员,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畜牧局、省农委、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完善医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和保障范围,提高保障能力,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衔接,保障困难群体患重大传染病得到及时救治和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十五)加强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开展科普宣传。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平台做好权威发布和传播健康科普知识,及时发布科学防病知识,开展重点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等防治知识宣传。(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等部门配合)

  九、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级卫生计生、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完善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

  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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