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01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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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15]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惠及城乡居民的必由之路。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切实解决改革进展不平衡、措施不协调、政策不配套、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在公立医院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医保制度完善、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富有效率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提供基础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等领域的改革。

  坚持维护公平,提高效率。强化各级政府保基本的责任,切实履行制度设计、标准制定、规划引领、行业监管等职责;注重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改革要与地区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财政和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结合实际大胆探索。

  坚持顶层设计,注重实效。强化医改工作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注重政策配套和项目落地,加强督导考核和效果评价。

  二、工作任务

 

  1.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补偿机制,44个县(市)的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要全面启动以取消药品加成为关键环节的综合改革,药占比降到40%以下。(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2.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卫生院。县级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对有回收可能的承包和民营卫生院,采取回收的办法;对回收确有困难的,要新建一所政府办卫生院,或者整合现有计生、防保资源,新建一所能够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彻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计生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3.做好鞍山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要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完善管理体制、治理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和运行机制。(责任单位:鞍山市政府)

  4.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足发展空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过度或超规划发展,落实对非公立医院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进入医疗市场,统筹养老、康复等延伸性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加大公立医院改制的力度。到2015年底,各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要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5到10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5.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继续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便民惠民措施。到2015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大力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包括鞍山市区)。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鼓励三级医院收治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引导构建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打造群众信任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巩固深化基层综合改革,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和资金,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全面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以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群众反映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9.加快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完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项目建设,推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医疗保障、药物管理、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六位一体”信息化管理模式。大力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在县级医院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全省统一网上预约挂号系统建设。推动居民健康卡的发放和应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10.不断提升与城乡居民健康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合理合规使用。大力推进居民健康档案、慢病管理、老年人免费健康检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构建医防结合机制,进一步做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疾病防治工作。继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推进全省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规范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稳定在较低水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二)深化改革的五项重点任务

  1.健全全民医保体系。2015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制度。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2.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采购机制、支付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合理核定编制总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按规定自主编制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禁设定医务人员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完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3.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鞍山市可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公立医院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公开交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推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建立配送企业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采购中心)

  4.加快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综合运用对口支援、医保支付、价格杠杆等措施,促进各级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使用,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显著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比例。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到2015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推进医教协同,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研究实施专科特岗计划。健全监管体制,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严格规范医药购销和诊疗服务行为。依法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保障措施

  

  二是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编制、物价等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价。

  三是强化绩效考核与培训宣传。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基层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和理论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医改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一是加大组织领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各级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抓紧完成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整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一)医改惠民十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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