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发〔2022〕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社会事业局:
鉴于2021年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对生育登记服务进行了简化;《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并公布施行,取消了生育审批的规定。故决定废止《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辽卫发〔2016〕19号)。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月26日
发布时间:2022-02-10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发〔2022〕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社会事业局:
鉴于2021年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对生育登记服务进行了简化;《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并公布施行,取消了生育审批的规定。故决定废止《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辽卫发〔2016〕19号)。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