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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安监安健〔2017〕17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7-11-03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研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已于近期上线运行。现就做好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 

  随着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一是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意变更从业单位,不及时变更登记;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未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三是技术服务机构擅自简化工作程序,不按照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和现场采样;四是技术服务报告人员代签字现象,以及瞒报、漏报工作业绩的情况仍有发生。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研发了“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对技术服务机构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的全面、动态信息化管理。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进一步加大对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 

  二、明确工作思路,突出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一)严格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信息管理 

  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及时删除“信息管理系统”中离职专业技术人员、报废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录入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新购置的仪器设备信息,确保人员的专业和数量、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始终满足资质要求。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对照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工作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发现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编制技术服务报告,或冒用他人签字的,以及使用超出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的,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严格落实技术服务报告唯一性标识制度 

  为确保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杜绝租赁、借用资质证书,或谎报、瞒报业绩行为,“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了“生成二维码”功能。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第一部分内容录入后,系统自动生成二维码,报告编制人应下载后留存,待报告编制完成拟印刷时,将二维码同时印刷在报告封页或扉页(报告翻开后的第1页)的左上角,印刷规格为2cm×2cm。公众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可以直接跳转“信息管理系统”的网址查询该项目的相关公示信息。从2017年2月1日起,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均应印制该项目“二维码”标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2017年2月1日后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无“二维码”标识,或扫描“二维码”标识后无法查阅有关信息或不是通过跳转“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有关信息的,要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并对该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虚假报告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技术服务活动分阶段报告制度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采样和检测前,应将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报告采样时间。采样时间必须是明确的日期,如采样时间跨度较长且不连续时,应在每次确定采样时间后,报告采样时间。如技术服务项目不需要开展现场采样的,也应及时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技术服务报告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采样检测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报告书著录页”应上传照片或扫描件,“显著标志物照片”应能够显示被服务对象的名称。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随时关注“信息管理系统”,自行制定抽查计划,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机构的现场采样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每月抽查次数应不少于1次,每年抽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在本地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抽查时应严格按照“四不两直”要求,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到现场或擅自缩短采样时间、减少采样数量等行为。 

  (四)加快推进技术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体系建设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拟依托“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参考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业绩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检测能力、评价能力、技术服务规范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内容,建立完善技术服务机构的综合评估体系,为用人单位更好地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依据。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及时汇总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明确检查内容,细化检查指标,量化检查结果,定期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不断更新、充实“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鼓励用人单位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充分参考技术服务机构综合评估结果选择技术服务机构。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信息管理系统”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设立了登录账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督管理,定期登录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各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及时变更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接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送的任务通知并做出反馈。 

  (二)动态管理。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将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未按时报告信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结合“双随机”,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推动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 

  (三)强化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涉及技术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信息,各地、各单位要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