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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省级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爱卫﹝2023﹞3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05-08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省级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爱卫会,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辽宁省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省爱卫会制定了《辽宁省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省级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辽宁省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省级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省级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推动全省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常态、可持续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辽宁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组织,具体工作由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发动、技术指导和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国家卫生县申报主体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国家卫生乡镇申报主体为县建成区之外的乡镇。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周期为3年,省级评审于每周期第一年、第二年各组织一次,原则上由全国爱卫会在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由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和省爱卫会复审结果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暂缓命名或撤销称号。

  第五条  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复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以地级市为单位)专家回避制度。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个创建周期可申报两次。

  第七条  县、乡镇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可于每周期第一年、第二年3月底前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通过市级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交申报资料和市级推荐报告(含专家考核鉴定意见)。

  申报材料包括:县或乡镇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相关文件和数据。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省爱卫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九条  线上评估。评审组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材料、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申报地区进行评估。

  第十条  现场评估。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地区工作完成情况,核实有关数据。

  评估重点是申报的县、乡镇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期间,评审组要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向申报的县、乡镇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县、乡镇要在1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市级爱卫会反馈至省爱卫办。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省爱卫办在对各申报县、乡镇线上评估、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后,结合各申报县、乡镇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建议名单,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地区所在市、县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地区,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市级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复审

  第十二条  省爱卫办建立定期抽查复审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的形式进行复审。在同一复审周期内,每年对部分已命名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进行现场评估,3年实现全覆盖。对于省级复审抽查达不到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纳入抽查范围。

  第十三条  线上评估。每个复审周期第3年6月底前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通过市级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交复审材料。评审组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材料、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申报地区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评审组采用明查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现场评估,明查和暗访的比例原则上为1:2,具体评估方式随机确定,每个复审周期第3年9月底前完成本周期全部复审工作。

  第十五条  复审结果。被全国爱卫办抽查不达标准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将由全国爱卫办直接撤销命名。对于省级复审合格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提交重新确认命名的意见。对于连续两次未通过省级复审的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建议撤销命名。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向省爱卫会提交延期复审申请。由省爱卫办或委托市级爱卫会确认后,由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提交延期复审申请,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评审中,省爱卫会对一周期内有30%的申报县或乡镇未通过省级评审的市,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并暂停该市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

  第十八条  在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复审中,省爱卫会对复审成绩排在前3名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巩固创建成果工作不力、滑坡严重、复审成绩排在后3名的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对一个复审周期内有20%的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未通过省级复审的市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等,并暂停该市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

  第十九条  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经自查认为没有达到标准或因行政区划调整不符合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的,可向省爱卫会提出撤销命名申请,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市级爱卫会核实后向全国爱卫办提交撤销命名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省爱卫会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建议全国爱卫办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会建立完善市级专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结合辖区内其他卫生创建工作,组织辖区内县、乡镇广泛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申报工作,定期开展评估,提高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质量和覆盖率。每年11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本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情况工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已经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应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县(市)或国家卫生镇(乡)标识。要健全社会监督制度,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现场评估期间,只准备工作汇报,其他材料均放置在接受评审的职能部门及属地单位备查,不得层层复印资料、编辑繁琐创卫台账等。申报地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成员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在国家卫生城镇评审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的,省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