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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做好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卫发〔2015〕8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发文日期:2015-01-30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做好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决定将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提交材料。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三)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网站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四)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五)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七)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并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管理机关。

  (八)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外地医疗机构,应及时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

  (九)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将医疗广告审查、撤证及处罚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有关要求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的衔接工作,要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制度,公示审查程序和要求,方便医疗机构办理审查手续。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医疗广告管理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医疗广告审查和监测监管水平。

  从2015年2月1日起,各市开始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直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其中,铁岭市同时受理昌图县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申请,葫芦岛市同时受理绥中县的医疗广告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背面)等格式遵循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我省表格具体样式见附件1-5。

  附件: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背面)

  3.《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存档用)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存档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