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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卫办发[2016)25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发文日期:2016-02-01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 年2月1日 

 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 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第四条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一、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和中医全科医学专业。 

  中医专业的二级科目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针灸推拿康复专业、急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精神卫生专业。 

  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二级科目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和病理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第五条 中医类别医师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学专业相适应,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及聘用专业,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执业。 

  第六条 第六条中医类别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和执业机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放射、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其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各类医疗技术。 

  第九条 申请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为二级科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注册机关组织或委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注册机关注册时应将注册的二级科目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 

  已经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申请执业范围为二级科目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 

  已经注册二级科目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 号)执行。 

  第十条 在具有中医专业诊疗科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可以注册中西医结合专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