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卫发〔2021〕58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12-28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规范我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