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我省6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4﹞2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关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立辽宁省住院医师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住培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全面组织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实施、考核等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

  (三)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六)指导省级考试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一招录考试以及结业考试考核,审核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维护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负责全省住院医师的学籍档案、诚信记录管理;

  (八)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委托辽宁省医师协会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资质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制定并公布申报、受理和审批的程序,严格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可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宣传引导,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政策、文件精神,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培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相应配套政策和各项措施;

  (三)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务组织工作;

  (七)协助省住培中心、省医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八)完成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培训基地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列入培训基地“一把手”职责,同时明确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承担培训任务。

  (一)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制定本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学员补助发放及考试考核等工作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四)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五)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根据认定的招收规模,按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组织面向社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七)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八)向培训学员提供以下支撑条件:

  1、协助培训学员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为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3、单位送培人员,其基本工资及相关保险由原单位承担,培训津贴、值班补助等有关待遇由培训基地提供。

  第九条 专业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在培训基地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

  (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人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三)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各培训基地应于每年4月底前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将年度招生计划报至省住培中心,由省住培中心进行统一公布。

  (二)招收录取程序

  1、报名与审核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人员”按要求自愿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提供必要材料,报送省住培中心;“专业硕士并轨学员”的报名材料须由学籍所在学校研究生院盖章确认后报送省住培中心;省直单位“单位人”的报名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省住培中心;市属“单位人”的报名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资格审查,将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住培中心核准。

  2、学员录取

  省住培中心组织统一的招录考试,各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实施,培训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面试环节。省住培中心划定录取分数线,在现有培训规模条件下,按照申请人员招录考试成绩及填报的志愿顺序,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择优进行录取及调剂。录取工作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3、录取结果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住培中心将各培训基地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培训基地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人员。

  4、培训协议签订

  “社会人”学员:各培训基地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培训协议,结业后自行择业。

  “单位人”学员:由培训基地、学员与送培医院共同签订培训协议,确保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

  “专业硕士并轨”学员:由培训基地、学员与学籍所在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培训协议,结业后自行择业。

  第十一条 培训方式及内容: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

  从2015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参加培训,由省住培中心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

  分公共理论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公共理论考试: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理论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住培中心确定。住院医师应在结业考试前通过公共理论考试。

  (二)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三)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专业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培训基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学年的培训后,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采取审核培训手册和出科考核结果、专业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五)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建立理论考核题库,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提供考核指导;省住培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组织理论考试试卷内容,或按国家要求从国家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参加结业考核前住院医师必须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通过公共理论考核、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资格审查。

  每年4-5月份组织公共理论考核,6-7月份组织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并轨专业硕士,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方可毕业。

  第四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四条 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之前,依法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三)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四)遵守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和培训信息网络填报工作,并交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

  (六)积极参加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

  第十五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享有协议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社会人”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单位人”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专业硕士并轨学员”档案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基地或送培医院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并轨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员免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其待遇视学籍所在学校而定,不再享受中央及省财政的生活补助。

  (四)参加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培训基地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对培训基地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优秀住院医师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若属“单位人”,通知培训送培医院: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

  (二)病历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十八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单位人”由培训基地通知送培医院,同时上报培训基地所属市卫生计生委及省住培中心备案;“社会人”直接上报至省住培中心备案;“专业硕士并轨学员” 由培训基地通知学籍所在学校,同时上报省住培中心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1个月者,顺延1个月;超过1个月不足1年者,结合科室轮转计划,顺延时间不低于休假天数。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四)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相应年度考核或结业统考者,顺延1年。顺延总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住院医师享受培训生活补贴和相应的培训费用时间不超过3年。在培训顺延期内,不享受培训基地给予的生活补贴,顺延期内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培训基地所属市卫生计生委及省住培中心备案。同时,计入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诚信档案,在日后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将给予考量。

  (一)多次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二)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年者。

  (三)连续2次缺考省住培中心组织的结业考核或连续2次结业考核不及格者。

  (四)违反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六)本人申请终止培训者。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社会人”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和送培医院共同负责,“并轨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由培训基地和学籍所在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出现问题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并通知送培医院/高校研究生主管部门,上报培训基地所属市卫生计生委及省住培中心。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和送培医院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按照我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工作进程,在相应医疗机构从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涵盖专业的临床医生,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报名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培训基地不得无故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送培医院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选送、延期选送、临时撤回或中断培训。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核实,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培训基地和送培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学员的结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员结业后可申请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专科医师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