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级联动机制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短缺药品管理细则,指导医疗机构进行短缺药品分类分级评估与替代使用。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接到短缺信息和线索的48小时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不能协调解决的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短缺药品,要在确定不能解决后的48小时内,通过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附件2)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附件:1.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2._______市(区)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委军民融合办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药监局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22日
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加强辽宁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不能按照规定充足或稳定供应的药品。
为加强药品短缺风险预警,我省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辽宁省组织制定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同时执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
第四条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会同辽宁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五条 制定、调整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严谨、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明确承担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部门,综合分析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和部门共享信息,实时将市级上报的短缺药品,形成短缺药品基础清单。
省卫生健康委承担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部门根据以下信息综合分析,形成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
(一)市级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
(二)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
(三)部门共享信息;
(四)生产企业数量少、临床需求量小且不确定的基本药物、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特殊人群等用药信息。
第七条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成立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物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和临床必需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中药品的临床必需性、可替代性等进行论证,分别形成短缺药品预警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推荐清单。
第八条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对短缺药品预警清单中的药品进行协调应对。原则上3个月内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形成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送请省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辽宁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送请省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复核。
上述工作涉及调查复核的,可委托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协调组织开展,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学(协)会作用。
第九条 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经省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后,由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中调出:
(一)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基本满足临床需求的;
(二)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新品种所替代的。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和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辽宁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对于国家和辽宁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辽宁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辽宁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对国家和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用量不确定的急抢救药品纳入辽宁省省级医药储备。
加强国家和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第十二条 纳入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后,省级联动机制仍无法应对的药品,由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