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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保障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有序应用,为 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依 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 (⒛21版)的 通知》(国 卫办妇幼函 (⒛21)⒛ 号),我委制定了《辽宁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8日

辽宁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2021-2025年)

  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与人类精子库(以下统称辅助生殖技术)的设置与审批,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应用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期间,我省规划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机构)18所。截至2020年底,全省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辅助生殖机构共18所。设有人类精子库1所。2019年全省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总患者数达2.1万人次,比2015年增长25.0%。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总周期数达3.79万个周期,比2015年增长30.4%。

  为强化辅助生殖机构管理与监督,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机构校验和评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辅助生殖机构随机抽查,委托省辅助生殖技术质控中心每年开展质控和评估,确保辅助生殖机构规范有序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思想,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立足于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更好地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统筹规划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努力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合理规划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人口结构和育龄人口数量、地理交通环境、人口流动等情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前瞻性。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资源作用,新筹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度向服务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倾斜,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更加公平可及。

  2、质量安全优先。着力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准入,大力推动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严防助孕技术和孕产期保健医疗风险,保障母婴安全。

  3、分类指导管理。充分考虑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工作基础,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分类指导和精细化管理。合理增加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数量,严格规划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筛查诊断技术的机构数量。

  4、稳妥有序发展。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供需实际出发,合理控制辅助生殖机构规模,坚持公益性,严禁商业化和产业化。强化新筹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准入管理,实行分年度有计划审批,合理预留审批空间,避免盲目建设和无序竞争。

  三、规划数量和布局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20 号)推荐的测算方法进行测算,综合考虑全省辅助生殖机构现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情况及未来需求变化,到2025年,全省规划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辅助生殖机构不超过25所。其中,沈阳及周边5市(含沈阳、抚顺、本溪、辽阳和铁岭市)原则上不超过13所,大连及周边4市(含大连、鞍山、丹东和营口市)原则上不超过7所,锦州及周边5市(含锦州、阜新、朝阳、盘锦和葫芦岛市)原则上不超过5所。全省规划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的机构6所。人类精子库1所。

  四、准入条件

  1、新筹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妇儿)医院,同时应具备不孕症综合诊疗手段,包括应用中医药治疗不孕不育,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同等条件下无辅助生殖机构的地市优先。

  2、申请开展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医疗机构需至少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或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满1年,且治疗总周期数不少于100周期。

  3、新筹建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的机构应具备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且至少实施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或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满5年。

  4、实行计划准入。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年审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所。

  五、管理与监督

     (一)严格辅助生殖机构准入与审批。新筹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须在符合本《应用规划》的前提下,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严格审核机构准入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二)进一步强化辅助生殖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定期校验制度,规范开展随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管理和技术问题的辅助生殖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对辅助生殖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动态退出机制。

  (三)加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控工作。省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与评价,每年向我委提交全省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业务开展情况质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