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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6

辽疾控发〔2024〕1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和辽宁省2024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关要求,省疾控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2024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政策落实以及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推进落实等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回头看”。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七)2023年度被行政处罚行为整改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2024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依据国家计划、全省2023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结果,制订多元化随机抽取规则,依托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事项、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下达至各地。

  (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三)各地要注重抽查任务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对同一检查单位,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四)2024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是我省疾控体系改革后卫生健康系统首次开展的全领域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加快融合、促进体系重塑。今年省本级工作任务采取省、市、县(区)联合执法方式开展,省级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行业指导与现场带教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两级共同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和移交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属地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和立案查处。

  (五)各地抽检计划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级任务清单中涉及的检测任务也由属地负责完成。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请各地于6月10日前将不具备检测能力项目汇总后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协助开展检测,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同时,各地抽检任务要与相关卫生监测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有效衔接,要与《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4年版)等5个方案的通知》中有关监测项目进行有机结合,科学合理组织实施,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形成“大疾控”业务相互协助、相互融合工作机制,有效减少基层工作负担,切实增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效。

  (六)各地要与本地区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卫生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3〕28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本级地方财政对随机监督抽查资金保障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必需”原则,合理申请、分配、使用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并统筹合理合规使用其他渠道来源的随机监督抽查资金配套支持,加大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制订实施方案、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各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人员在现场指导工作和带教实施抽查任务时要针对相关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方面对基层执法人员给予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真正达到以查代训、以查代练的目的,全面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实现医疗、疾控监督业务指导与行政执法融合的目的。

  (三)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各地要全面推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公正、合法、规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事实要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要规范,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完成抽查任务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落实服务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各地要以服务为先导,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源头阻断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引导,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让其自觉认识改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要推动和指导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五)做好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结果务必通过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上传,特别是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餐饮具消毒、消毒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请各地按照计划要求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辖区公共卫生(含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职业放射)和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总结分别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汇总分析各自领域内全省工作情况并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于11月25日前分别报省疾控局和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1.2024年全省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全省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全省医疗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4年全省血液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