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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12-05

  辽卫发〔202531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卫科教发〔2024〕34号)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5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结合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具有创新性、引领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省内优质资源,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相关单位等按要求推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为各类专项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属相关单位等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其他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设立的该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我省卫生技术人员可按需参加。

  2.各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本地需要,结合实际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含国家、省、市级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医学相关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各类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等。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面授项目最多10学分,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月最多8学分。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月最多8学分。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月最多8学分。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10学分。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基地的指导医师,每带教住院医师或专科医师满1个月授予1学分。参与授课或带教活动每学时0.5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2.参与专业考试命题、担任考官。国家级考试2学分/次,省级考试1学分/次,市级考试0.5学分/次,院级/科级考试0.3学分/次,每年最多5学分。

  3.参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或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编撰,5学分/项。

  4.出版医学著作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委(著作中已明确编写章节),1学分/1000字。

  5.撰写专题研究报告并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1学分/2000,每年最多5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1学分/1500字。

  7.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担任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SCI期刊6—4学分/篇、核心期刊4—2学分/篇、普通期刊3—1学分/篇。

  8.已批准的科研项目获批当年,课题组成员第一位第五位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项;省、部级课题8—4学分/项;市、厅级课题6—2学分/项。

  9.获科技奖励当年根据获奖等级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奖项10—8学分/项,省、部级奖项7—5学分/项,市、厅级奖项4—2学分/项。

  10.获得专利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学分/项,新型实用专利2学分/项,发明专利3学分/项,每年最多5学分。

  11.开展健康宣教活动、发表原创科普文章、视频等,0.5学分/次、篇、个,每年最多5学分。

  12.自学医学相关知识,应由个人申请,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学习计划,第四季度提交相应佐证材料,每年最多5学分。

  13.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2学分/次、市级技能竞赛获奖1学分/次、院级技能竞赛获奖0.5学分/次。

  14.其他可验证的有计划的自学方式。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登记

  1.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在“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继教系统”)于项目举办1周前登记开班信息,项目结束后2周内登记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经主办单位审核后,逐级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如跨省举办项目,同时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

  外省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项目协办单位应当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协办单位于项目举办2周前在省继教系统登记开班信息。

  我省学员参加其他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获得学分证书当年应当在“省继教系统省外学分”模块上传学分证书电子版,经用人单位审核,并逐级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

  申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应当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实行可验证的远程学习方式,加大对学习结果的审核力度,确保组织实施的规范性、真实性,保障人员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学员完成项目学习后,由申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将预授学分报省级以上继教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授予学分。

  3.学员学习要求

  学员必须同时完成以下三个环节方可授予学分:

  1)考勤管理。项目主(协)办单位负责组织学员在省继教系统预约项目、考勤登记。考勤频次必须2/天。

  2)质量评估。学员须在学习结束后完成项目满意度评价。

  3)能力考核。学员须完成本次学习的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考核合格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总分的80%

  (二)其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登记

  1.登记范围: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符合规定的其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取方式;

  2.登记时间:次年1月底前;

  3.登记材料:需提供经用人单位认可的证明材料(培训协议、结业证书、派遣文件、论文、著作等);

  4.登记方式:参加活动的学员在省继教系统上传登记材料,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在省继教系统录入活动内容,并组织学员在省继教系统考勤登记。考勤频次必须1/天;

  5.审核流程:经用人单位审核后,逐级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

  (三)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学分授予的全过程监管,综合运用随机现场抽查、匿名教学评估、大数据分析预警等方式开展监管。重点监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规范性、学分授予合规性、经费使用合理性、活动质量实效性等。对弄虚作假、违规授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继医教发〔200712号)及原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25号)废止。

  (二)本方案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中医药和疾控机构继教学分管理相关要求,以省中医药行政部门、省疾控行政部门发布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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