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5〕14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5〕439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民生福祉、适应城乡居民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需求的关键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建设指引》要求融入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建设任务有序推进。
二、聚焦功能整合,规范“一站式”服务建设
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中的枢纽作用。一是优化机构内空间布局,明确功能分区,确保导向清晰、动线流畅;二是优化人员配置,加强人员培训,组建具备全流程健康管理服务的专业团队;三是配齐设施设备,在现有基础上对照标准补齐慢性病筛查、监测、诊疗所需设备,保障服务开展。2026年底前,实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基本条件全覆盖,力争设立分区合理、动线流畅的“一站式”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
三、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强化支持措施。各地在开展紧密医联体建设中加强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支持,持续完善服务能力。二是强化质量控制。压实紧密型医联体上级医院质量控制责任,加强对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质量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上下协同。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进展、典型经验要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我委将择优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