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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02-03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有关学协会,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持续为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利、适宜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根据《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将2026年度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征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组织申办促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的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及有关要求详见《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申办指南(2026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南》)。

  二、征集方式及时间

  (一)征集方式

  1.面授项目:项目负责人需登录“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60.155.28/lncme/,以下简称“省继教系统”)进行线上填报,具体操作可参考登录页面《操作说明》。

  2.远程项目:申办单位需先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提交至指定邮箱,经审核通过后,再通过“省继教系统”进行线上填报,填报方式、时间与面授项目一致。

  “省继教系统”内填报的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唯一依据。申报材料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等内容,所需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至系统。

  (二)征集时间

  1.网上申报阶段。20262月12日前,项目负责人登录“省继教系统”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填报示例、承诺书、同行评议模板可在“新项目申报”页面点击“模板下载”按钮获取。项目申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部门逐项审核填报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至上级管理部门。

  2.初审推荐阶段。2026年2月14日前,市级继教管理部门、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需对所辖单位(或本单位)申报项目逐项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提交至省卫生健康委。

  申报项目通过省级形式审查后进入专家评审阶段,择优确定立项名单,公示后正式发布。立项名单通过“省继教系统”推送至项目申办单位,项目随即进入实施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推荐项目征集工作,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推荐项目申报工作的严肃性和项目质量。结合2025年项目执行情况(含执行率、学员满意度、参与人次基层学员及外省学员占比等指标)及本地(或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辖区内(或本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申报,严格做好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与质量把关。

  (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按照《指南》中申办有关要求和继续医学教育监管评估工作重点,推进项目举办常态化评估。同时,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医学人才培训部:

  张月、赵欣 024-81006138    张瑞瑞 024-81006172

  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吕呈 024-23391673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综合处:杨晓蕾 024-23392720

  技术咨询:韩其 18401571286

  联系邮箱:lnsjxyxjybgs@163.com

附件: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申办指南(2026年版)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申办指南

  2026年版)

  为做好2026年度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的申报和执行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突出先进性与前瞻性。立足辽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聚焦紧缺专业、新兴及交叉学科,推动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与关键岗位倾斜。

  (二)强化针对性与可行性。依据培训对象实际需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教学形式、学时安排及考核评估方式。

  (三)提高项目辐射力与影响力。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基层学员的招收占比不低于10%,鼓励面向外省招收学员,扩大我省项目影响力。

  (四)坚持公益性原则。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将项目作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组织与继教培训无关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严禁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项目收费须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费收支由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负责。申报过程中,各单位不得收取评审费等费用。

  二、项目内容

  (一)公需科目。涵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业道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知识,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与医患沟通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重点支持医德医风建设、医学人文与医患沟通交流、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医学史、医学家重大发现故事资源项目。

  (二)专业科目。包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及医学科技创新前沿知识,包括本学科发展前沿、边缘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新进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与方法;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等实用性内容;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且有助于提升专业知识技能的项目;其他可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及职业素质的内容。优先支持全科、儿科、精神科、康复科、老年医学科、护理、安宁疗护、医养结合、医防融合等项目,侧重支持包含实践技能操作的项目。

  (三)无主题授课内容或无实质性专业内容的学术年会、峰会、论坛,申报材料中与授课培训无关的工作会议部分,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内容。

  三、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申报项目所属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与良好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近3年曾参与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课,且所参与项目执行情况良好。

  (二)项目负责人须为申办单位在职人员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技术示范)教师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授课内容须与其学科专业相符。

  (三)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上一年度获批项目未执行者,本年度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申报内容须为本人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需对项目学术水平、课程安排、互动答疑、考核方式与内容、效果评估进行统筹规划与质量把关,必须参与项目授课与执行,签署相应承诺书。鼓励项目负责人组织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

  (四)授课教师数量与构成应科学合理,与培训目标及效果相匹配,每位授课教师理论授课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小时(实践活动带教等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项目申办要求

  (一)基础条件。申办单位须为二级甲等(或同等资质)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或具备合规资质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申办单位为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的,本单位授课人员占比不低于50%。申办单位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同一项目仅可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须由牵头单位统一负责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由第一申办单位负责申报。严禁冒用其他单位名称或名义申报。

  (二)学术条件。申办单位应在所申报项目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或具备较强的学术活动号召力与良好社会声誉。同时,需拥有开展相关继续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及较高学员满意度,或具备高水平师资力量。

  (三)项目筹备。申办单位应建立保证培训质量与持续改进的机制,为项目执行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及经费保障。项目筹备阶段,申办单位需在充分调研目标学员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考量项目目标、内容安排及学习效果,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涵盖内容安排、课程设置、互动答疑、考勤考核、效果评价等环节,保障项目高质量举办,并不断优化后续项目设计与执行。

  (四)项目执行。

  1.项目类型分为面授和远程,面授项目可采用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执行,远程项目采用线上方式执行。

  2.发布项目招生通知。申办单位需在项目通知、培训材料等醒目位置标注“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方便学员查询与属地化监管。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申报时所填期(次)。

  3.面授项目申办单位需在举办1周前在“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60.155.28/lncme/,以下简称“省继教系统”)登记开班信息。

  4.申办单位要合理安排培训日程,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严格考勤与考核;项目申办单位负责在省继教系统审核学员、考勤登记。考勤频次必须≥2/天(以半天为一个单元进行签到和签退)。留存考勤与考核记录;加强项目质量评估,组织学员在学习结束后完成项目满意度评价和考核。引导学员端正学习态度,组织互动答疑,督促学员按照培训日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5.项目申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与其他学术活动/培训/技术推广项目嵌套举办,不得借用推荐项目名义举办与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负责人、授课内容等相关信息。授课教师、内容及课程总学时等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变动范围应控制在30%以内,且新更换授课教师的职称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授课教师。举办项目时应派专人跟班管理,不得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举办;对确需设置承办、协办单位的,申办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举办全过程的管理。

  6.面授项目结束后2周内申办单位需在“省继教系统”登记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

  7.强化效果评估。申办单位要加强对学员学习效果的评估,坚持以学员为中心进行项目设计与实施,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申报的重要依据。对学员学习效果评估的三个基本要求为:(1)参与度:参加项目的学员人数,以及学员的专业、层次、来源机构等;(2)满意度:学员对项目内容、形式、授课教师等的满意程度;(3)知识学习:陈述性知识(了解层面)与程序性知识(操作方法层面)的掌握情况。各申办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评估要求。

  8.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意识形态相关问题。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会餐或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展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旅游观光。

  9.申办单位应确保项目执行率,避免出现重立项、轻备案、轻举办的现象。上一年度项目执行率将作为本年度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10.申办单位需对授课教师提供的教学课件及教学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课件符合教学要求,主题突出、结构合理、内容完整、逻辑顺畅、风格统一;参考资料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妥善留存项目评估原始记录、评估结果等相关文档,以备查验。文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3年。

  五、申办远程项目的单位条件

  申办远程项目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申办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且无不良记录。对于未主办过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的企业类申报单位,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医学教育、医学培训或医学出版相关类别,同时近3年征信记录需保持良好。

  (二)申办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需拥有本单位专属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网站,该网站必须具备ICP备案号和公网安备号。

  (三)申办单位需拥有能够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求的课件库、试题库等教学资源。其中,课件库总时长不低于2250小时,且近3年新增课件时长不少于750小时。申办单位应对课程教学资源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四)申办单位需建立健全信息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理能力。应拥有独立机房或租用国内云服务器,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网站需达到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并通过相应等级的测评。

  (五)申办单位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网站应能够稳定运行,保障学员顺利开展线上学习培训。网站功能需涵盖用户身份识别、学习过程管理、在线考核、在线评价、统计分析等内容,同时具备根据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及数据对接的能力。

  (六)申办单位需配备满足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需求的团队,包括课程开发团队、信息技术团队、授课教师、教辅人员、编辑人员、开发人员、系统运维人员、客服人员等。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授课教师数量不少于100人。

  (七)申办单位需具备医学相关线上培训经验,相关工作开展时间不低于3年,年度开展线上培训项目不少于30项,年度线上培训人次不少于10万。若近3年接受过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须为合格。

  六、其他要求

  (一)规范学分发放。学分授予标准为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面授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个远程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依据项目实际教学和考核时长(不包含开班仪式等非教学、非考核类活动时间),为完成考勤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学分,不得超发学分。严禁违规发放学分,杜绝弄虚作假、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行为。

  (二)强化监管与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监管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与评估。评估结果需及时反馈至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并纳入年度总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及时对申办单位在系统中填报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以便学员及时查询项目举办信息、所获学分等内容。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加强对学分授予的全过程监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授予学分等违反《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行为的单位,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通过的,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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