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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部门发文:全面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

来源: [辽望.辽宁日报]发布时间:2023-10-26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县级中医医院是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的龙头、县域内的中医医疗中心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培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帮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阵地。《通知》提出,未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县级行政区(不含市辖区)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先设置县级中医医院,暂不具备设置中医医院条件的,可以设置中医门诊部。鼓励各地在已有医疗机构基础上通过改变机构类别、隶属关系、机构性质等方式,设置县级中医医院。未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市辖区或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地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区域面积、医疗机构分布、人口密度、居民需求等实际因素,按需设置县办中医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支持和投入,依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开展县级中医医院新建或改扩建工作,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以及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县级中医医院达到《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60%设置老年病科,100%设置治未病科和中医康复科。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哨点作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应加强发热门诊设置和管理,做到“应设尽设,应开尽开”,二级以下中医医院应设置发热哨点。

  同时,大力推动县级中医医院在县域内牵头组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立人才流动和培养机制,每个二级以上县级中医医院建立1至2个传承工作室,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落实中医药补偿机制,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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