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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公告

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19-08-16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主持建设了“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管平台服务对象
  我省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作为第二名称建立互联网医院,以及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拟申请执业登记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二、监管平台对接条件
  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院的辽宁省内医疗机构向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提交“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测试申请单”,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向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进行数据对接测试,在监管平台上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取得监管平台日常管理机构出具的《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对接监管平台情况说明》,方可办理后续审批。具体对接条件为:
  (一)互联网医院资质条件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诊疗科目、医护注册、处方开具等符合执业规则;如辽宁省内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签署合作协议。
  (二)互联网医院系统建设条件
  1.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取得通过评测报告,并且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测评通过后应提交系统年度测评报告。
  2.互联网医院应与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保证上传的业务统计数据完整和准确。
  (三)互联网医院信息安全条件
  1.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3.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三、监管平台对接流程和要求
  相关材料可到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ln.gov.cn/index.html),“文件公告”栏目内下载。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24-23391902
  对接申请电话:024-81008650
  技术支持电话:024-23356143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