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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22年度年检初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5

辽卫办发〔2023〕94号

委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按照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23〕27号)、《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23〕26号)、《关于开展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辽民慈函2023〕7号)要求,我委定于4月下旬至5月下旬,组织开展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初审准备阶段(即日起至5月6日)

  (一)系统填报及下载

  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要指定专人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审批”办事大厅,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模块,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完成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A4纸双面打印),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准备财务相关材料

  1.社会团体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基金会提供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初审材料格式要求

  1.《年度工作报告书》2份;

  2.(1)社会团体提交财务报表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1份;

  3)基金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

  审核报告各1份;

  3.省民政厅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上述3项材料须按照1-3顺序,用长尾夹装订成册,同时将上述3项材料PDF版及附件3-5Excel版刻录至光盘1张一并上交。

  二、业务工作审查阶段(5月7日至5月14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须将装订成册的初审材料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对应的业务主管处室(见附件1)进行业务工作报告审查。请各业务主管处室结合本处室业务范围,开展其对应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业务审查工作(见附件2),审查时可要求报审的社会组织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审查完成后,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在《年度工作报告书》“初审意见”栏目下填写“业务审查通过”或“业务审查不通过”并签字;也可以指出不足并填写建议,限时整改提交再审。

  三、初审材料联审阶段(5月15日至5月18日)

  515日(含)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将业务主管处室审查通过的初审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光盘)提交至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老楼242房间),统一开展年检初审的后续工作。

  5月16日至5月18日,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会同财务处、机关党委联合开展党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年检材料报送及行政处罚确认等审查工作。

  四、初审报告提交阶段(5月19-5月22日)

  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统一汇总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提交的初审材料在业务工作审查阶段和初审材料联审阶段的综合结论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反馈,全部初审材料盖章后返还。同时,形成初审报告正式提交至省民政厅。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

  (二)委内各相关处室要主动发挥业务把关和专业指导作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审查重点内容,客观、准确的完成审查工作。

  (三)相关通知可在省民政厅官网下载。同时,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要按照《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民社函〔2023〕63号)要求及时完成自查、配合检查及落实整改工作。

  

        附件:1.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单

              2.委内相关处室审查及初审重点内容

              3.社会组织年检基本情况表

             4.社会组织负责人基本信息汇总表

             5.社会组织分支机构明细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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