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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9

辽卫办发〔2023117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全省托育服务质量,现开展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

  一、创建目的

  以办托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育质量等为重点,在全省培育出一批省级示范托育机构,为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树立行业标杆、增强干事动力、提振发展信心、强化服务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的托育机构。

  (三)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的托育机构。

  三、评审程序及进度安排

  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初审推荐、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审的程序评选确定。

  (一)申报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加强宣传广泛动员积极鼓励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报。托育机构按照《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自评分表(试行)》(以下简称自评分表)进行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填写《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截止时间2023715日。

  (二)初审推荐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健康组建评审组,严格按照《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自评分表(试行)》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确定推荐机构,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与《自评分表》一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截止时间2023810日。

  (三)审核推荐阶段。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按照《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自评分表(试行)》和示范机构名额(名额分配表附后)对所属县(市、区)申报推荐的机构进行审核按照本地申报名额确定推荐机构数量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写《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申报汇总表》与托育机构提交的《自评分表》一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截止时间2023830日。

  (四)评审确定。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按照《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自评分表(试行)》对各市上报的托育机构逐一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评审的托育机构将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将由省卫生健康委授予“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称号,示范有效期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省级示范托育机构2评选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出发点,认真安排部署,广泛组织动员,严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评选推荐,确保创建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严格创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条件、流程、标准,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确保示范机构具备公信力,能够起到示范效应带动行业发展。

  (三)严守创建纪律。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者撤销省级示范并取消其创建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要加强对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示范期服务质量下降的托育机构要提示提醒,并监督整改。省卫健委将定期对省级示范机构进行抽查,对办托水平下降或不规范的示范托育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省级示范机构资格,并记入评选工作档案

  (四)强化示范引领。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创建为省级示范的托育机构要及时对创建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宣传展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开展交流学习活动,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托育服务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

  

        附件:1.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自评分表(试行)

               2.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申报表

               3.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申报汇总表

               4.辽宁省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申报名额分配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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