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6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综发〔2020〕141号)要求和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防止疫情反弹有关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能力,确保核酸检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含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完成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备案,并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程序(附件1)后可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诊断依据。
二、医疗机构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反馈至所在地的县区级疾控中心和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专业质控中心作用,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指南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检测质量,避免院内感染发生。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组织对具备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
附件:1.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资质审核、备案程序
2.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申请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6日